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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複印申請需知
※病歷複印申請需知-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需持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非患者本人,需持患者委託書及患者、申請人雙方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3.患者已死亡: ◎申請人為患者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需持患者除戶之戶籍謄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人非患者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時,需持患者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書及患者除戶之戶籍謄本、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者請持以上證件至掛號處辦理。
一、初診病患需復健科開立輔具評估表之診斷證明時,應攜帶符合以下條件之文件:
1•簡易病歷(病歷摘要)
2•原診斷醫院醫師診斷書
有上述佐證,本科即可作業。
二、未具備上述條件、請病患至曾經就診之大醫院開立。
三、以上皆依醫療法第74、75條規定。
四、開立特製輔具之評估表格,請自行至鄉鎮公所索取,本科院不提供。
五、開立特製輔具評估表及診斷證明書時間
早上:星期一、星期三 11:00
下午:星期二 16:00
復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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